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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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华侨管理区永发建材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梅珍、黄守智、黄守勇、黄守交、黄翠花各项损失合计21840.24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梅珍、黄守智、黄守勇、黄守交、黄翠花各项损失389002.35元。 三、驳回原告何梅珍、黄守智、黄守勇、黄守交、黄翠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1.7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122.32元、被告***负担4100元、原告负担8499.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