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复议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0)豫16执复164号

复议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复议申请人***因不服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626执410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提出,请求依法撤销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626执410号罚款决定,依法撤销复议申请人失信信息。事实与理由:1、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撤销复议申请人失信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2、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26执410号罚款决定错误,***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巨额债务,依法不应对其作出罚款决定。请求依法支持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许纪兴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按照法院作出判决书履行义务,对***罚款5000元,在本决定送达后3日内将上述款项交付本院。后***不服罚款决定,提出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不应对其作出罚款决定,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义务,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罚款5000元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提出应依法撤销其失信信息,经查,其该项复议申请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626执410号罚款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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