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河源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平客运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23民初64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恩,广东凤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表人:黄茂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石合群。

原告***诉被告***、河源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平客运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2018年11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剑兰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谢洪琴

裁判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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