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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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河源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平客运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23民初64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恩,广东凤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表人:黄茂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石合群。 原告***诉被告***、河源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平客运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2018年11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剑兰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谢洪琴 |
裁判日期 | 2018-11-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