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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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5民初462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3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每天为金额的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8号,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我借款13300元,并保证2020年9月28日还清,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承诺,并且我多次打电话拒不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愿意于2020年10月2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自愿于2020年10月21日前返还原告***借款13300元。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薛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