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5民初462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3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每天为金额的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8号,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我借款13300元,并保证2020年9月28日还清,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承诺,并且我多次打电话拒不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愿意于2020年10月2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自愿于2020年10月21日前返还原告***借款13300元。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薛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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