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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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6697.55元(其中应返还被告粤运公司垫付给原告的77393.69元,实际应支付原告149303.8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4元,减半收取计2894元,由原告***负担54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