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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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饶培仁、袁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迁出居住的光山县XXXX房屋(自东向西第五套)。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饶培仁、袁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