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解封; 二、对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通许县行政路西段南侧水榭花都小区21-1-1102房产(房产证号20××70)予以解封。 三、对案外人赵波名下的豫B×××××号小型轿车予以解封。 四、对案外人张娜名下的位于通许县水利路东段路北(1-1-502)房产(房产证号20××39)予以解封。 五、对案外人张娜名下的豫B×××××号小型轿车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