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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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海市新中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东兴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6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东兴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签订的《东兴市金福小区住宅工程建设施工补充合同书》、广西东兴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西东兴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的《变更协议》于2015年2月2日解除; 三、广西东兴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438659.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438659.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4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广西东兴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退场费、停工损失及材料损失5516135.08元。 五、驳回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2126元,鉴定费905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7687元,由广西东兴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280元,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4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52元,由广西东兴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534元,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7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