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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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共计99046.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评估费共计6360.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133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