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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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银泽中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正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中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 二、太原矿棉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9261462.35元; 三、太原矿棉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以欠付工程款21365139.12元计算,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以欠付工程款19665139.12元计算,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欠付工程款19661462.35元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19261462.35元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执行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执行。 四、驳回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925元,由太原矿棉厂负担194936元,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9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398.68元,由太原矿棉厂负担154498.91元,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899.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