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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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 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 泰兴市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郁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价款84999元,被告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价款798806元,第三人郁建明及被告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价款144800元,第三人郁建明及被告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第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58元,由第三人郁建明负担1958元、第三人***负担2100元、第三人***负担10000元,其中第三人郁建明及被告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和第三人***应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第三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