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
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
泰兴市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郁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价款84999元,被告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价款798806元,第三人郁建明及被告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价款144800元,第三人郁建明及被告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第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58元,由第三人郁建明负担1958元、第三人***负担2100元、第三人***负担10000元,其中第三人郁建明及被告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和第三人***应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第三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26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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