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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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已付清);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损失78398.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计1019元,由原告***负担13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06元。 (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汇入***在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屯支行账户:91307011001620098055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