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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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8977.64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6513.52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38977.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有权以被告***设定抵押的车牌号为苏F×××××、发动机号为01058182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负担75元,被告***、***负担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