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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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90633.12元; 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负担8274元,由被告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5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祺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17)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