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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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特3706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与***的司法确认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胡雁翔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于2020年8月4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借款880000元,自2020年8月起至2020年12月,于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元,自2021年1月起至2040年11月,于每月月底前支付3600元,余款9600元于2040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申请人***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申请人***有权按金额880000元(扣除已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胡雁翔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迪 书记员 朱少梅 ?PAGE?1? ?PAGE?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