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其他决定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0821司救执12号

申请救助人:***,男,生于1973年6月13日,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11973××××××××,住***。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6月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我于2006年1月在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公司上班得了尘肺病,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3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139,512元赔偿款。判决生效后,被告支付不足元。申请人得了尘肺病,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要,找不到工作,只靠打小工勉强维持生活。工伤保险待遇款无法执行到位,孩子的生活费、学费找不到来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希望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06年1月至2012年10月12月,***在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公司从事在井下工作,2013年9月5日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2013年12月13日经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2014年6月6日,旺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旺苍民初第546判决书,判决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就业金26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个月、检查费,共计139,512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执行立案,案号为(2015)旺苍执字85号。因被执行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公司未生产,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判决执行不能,执行金额为零。自身需要买药治病,子女尚在读书,家庭实属困难。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工作中受职业病伤害,向法院申请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无法获得赔偿,申请人生活困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对救助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八)、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14,000元,分5次发放,本次发放3,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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