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骅市新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沧州长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骅市新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港支行借款本金599999.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算,按合同约定的月息7.25‰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为止); 二、被告沧州长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黄骅市新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