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奔尔达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福尔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鼎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联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辖终1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奔尔达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宗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鼎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潘忠。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南京福尔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念芳。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9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萍

审判员李平

审判员侯晓燕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林通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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