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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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奔尔达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福尔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鼎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联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辖终1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奔尔达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宗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鼎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潘忠。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南京福尔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念芳。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9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萍 审判员李平 审判员侯晓燕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林通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