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鸿润博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鸿润博钢铁有限公司货款244,988.53元;

二、被告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鸿润博钢铁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补偿85,011.47元;

三、被告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鸿润博钢铁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44,988.5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湖北鸿润博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6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湖北鸿润博钢铁有限公司负担2,626元、被告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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