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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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南洋珠海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飞天利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货款449,741.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11,897元,保全费4,569元,共计16,466元,由飞天利公司负担8,233元,由新南洋珠海分公司、新南公司负担8,233元。反诉受理费5,749元,由新南洋珠海分公司、新南洋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95元,由飞天利公司负担8,233元,由新南洋珠海分公司、新南公司负担15,1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