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元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将其扣留的4个塔吊标准节送还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元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并赔偿沧州元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损失6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元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偿付被告(反诉原告)***运费2650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减半收取本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元大公司负担200元,***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