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沧州元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将其扣留的4个塔吊标准节送还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元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并赔偿沧州元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损失6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元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偿付被告(反诉原告)***运费2650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减半收取本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元大公司负担200元,***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19-1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