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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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其中310000元计息时间从2020年8月至实际给付之日,70000元的计息时间从2020年3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