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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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漳实业有限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24民初2096号 申请人:湖北东漳实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26139351B。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 本院在审理湖北东漳实业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东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苗圃路26号(东漳凤凰城)5幢1单元801号住宅商品房予以查封。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保险单号:6100303126820190000009001)。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苗圃路26号(东漳凤凰城)5幢1单元801号住宅商品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查封期间允许其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损毁、抵债或在该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清乐 人民陪审员 刘厚全 人民陪审员 李玉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舟洋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