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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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卖车款134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负担68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账户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