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联拓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和通名下的京A×××××牌号奥迪汽车一辆、京J×××××牌号奥迪汽车一辆,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京Q×××××牌号大众汽车一辆、京K×××××牌号波罗汽车一辆、京K×××××牌号桑塔纳汽车一辆、京K×××××牌号途安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