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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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838.64元、护理费461.53元、交通费200元、***医疗费1161.36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1153.83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2015.3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电动三轮车损失2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医疗费1138.46元、营养费200元、***医疗费1340.8元、营养费200元,共计3039.2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物流分公司、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3元,由原告***、***、***负担122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物流分公司负担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