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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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高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28执恢10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淑芝与被执行人刘国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8)冀06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国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淑芝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8)冀0628执8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冀06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2020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2018)冀06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淑芝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国庆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