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高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28执恢10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淑芝与被执行人刘国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8)冀06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国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淑芝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8)冀0628执8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冀06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2020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2018)冀06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淑芝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国庆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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