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市青峰车体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泊头市达昌汽车模具冲压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市青峰车体模具有限公司铸件款6503261.42元并支付从2019年7月2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23元,减半收取计28662元由被告泊头市达成汽车模具冲压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