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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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共计47156.29元及自2020年9月23日以后的利息(自2020年9月23日后的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9月23日始以尚欠借款本金36774.84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