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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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新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孝感市新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970000元,并从2016年9月28日起以标的额3970000元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孝感市新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4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