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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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天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山水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山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521840元; 二、被告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山水泥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0元,评估费380元,合计10490元,原告负担1749元,被告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山水泥厂共同负担8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先明 人民陪审员 鲁良宝 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廿二日 书 记 员 王 静 附适用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