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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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524执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代理人:冷立军,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中院作出的(2019)内0524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款共24601.00元未执行到位。 2、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7月10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开设了账户,但账户内余额过低,无可供执行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于2020年9月16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土地。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内0524执7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布 仁 仓 审判员 王 永 胜 审判员 张 志 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哈斯额尔敦 书记员 王 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