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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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朝格巴雅尔借款本金6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2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朝格巴雅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60元、保全费4080元,由被告***、***负担8830元,原告朝格巴雅尔负担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