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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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60225.35元,律师费3000元及计算至2019年12月27日的利息3872.74元,违约金、手续费22421.11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起,以60225.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