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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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91民初16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并支付2019年8月-12月的利息2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逾期还款所致的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中间人张宏英引荐认识,2019年3月8日,***同张宏英到***办公场所,得知***有中信银行23万贷款授信额度,***鼓吹***将此笔款拿来投资。3月9日,***称自己做二手车贩卖生意,因资金不足向***提出借款,张宏英称自己与***一同参与贩售二手车,也可以作为担保人担保此笔款项的归还,此笔款借出去可以完全放心。3月10日,***再次同张宏英来到***办公场所,称可以帮助***将该笔款项顺利贷出,如果将该笔款项借用于***,***愿意承担贷款产生的所有手续费和利息,并每月支付***4000元利息。故***将资金贷出借予***,***向***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23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款项利息均由***承担,并每月支付***利息4000元,如未付费用,***自行安排处置抵押物品,有滨河新区民馨家园八区11栋二单元106号住宅房屋一套、车牌号为×××宝马汽车一辆。9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除去偿还圆梦金产生的6期分期还款及约定的5期利息外,剩余款项均不予归还。原告经过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刑事案件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导致本案不能核实被告的身份情况,也无法以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本案被告不明确,待明确后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震霖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欣茹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