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91民初16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并支付2019年8月-12月的利息2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逾期还款所致的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中间人张宏英引荐认识,2019年3月8日,***同张宏英到***办公场所,得知***有中信银行23万贷款授信额度,***鼓吹***将此笔款拿来投资。3月9日,***称自己做二手车贩卖生意,因资金不足向***提出借款,张宏英称自己与***一同参与贩售二手车,也可以作为担保人担保此笔款项的归还,此笔款借出去可以完全放心。3月10日,***再次同张宏英来到***办公场所,称可以帮助***将该笔款项顺利贷出,如果将该笔款项借用于***,***愿意承担贷款产生的所有手续费和利息,并每月支付***4000元利息。故***将资金贷出借予***,***向***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23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款项利息均由***承担,并每月支付***利息4000元,如未付费用,***自行安排处置抵押物品,有滨河新区民馨家园八区11栋二单元106号住宅房屋一套、车牌号为×××宝马汽车一辆。9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除去偿还圆梦金产生的6期分期还款及约定的5期利息外,剩余款项均不予归还。原告经过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刑事案件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导致本案不能核实被告的身份情况,也无法以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本案被告不明确,待明确后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震霖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欣茹

裁判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10-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