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安徽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过付的款项482277.1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3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