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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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人民医院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南县供电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南县黄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3933.23元(被告阜南县黄岗镇人民政府已付30000元在履行时扣除);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阜南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阜南县黄岗镇人民政府负担2148元,原告***、***、***、***负担19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