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贷款本息145,637.17元及保险费8,830.63元,共计154,467.8元;并自2020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4,46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被告***对被告***应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的贷款本息145,637.17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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