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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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沈阳汇朋种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汇朋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返还借款本金34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395%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6135%计算,从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对被告***、***所有的房产两处、土地使用权一处及***、***所有的房产一处(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辽(2017)康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607号),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以最高抵押本金限额350万元为限,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汇朋种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汇朋种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0元,由被告沈阳汇朋种业有限公司、***、***、***、***承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