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林县塘红乡石蓬村来历庄轮品山方解石矿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106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李波,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华,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坤,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宇,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林县塘红乡石蓬村来历庄轮品山方解石矿,住***。

投资人:蓝焕佳。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3月11日

待裁事项:原告***与被告***均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回本诉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

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撤回本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诉讼费:本诉案件受理费19724元,减半收取9862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振郁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人民陪审员  罗云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明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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