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林县塘红乡石蓬村来历庄轮品山方解石矿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106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李波,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华,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坤,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宇,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林县塘红乡石蓬村来历庄轮品山方解石矿,住***。 投资人:蓝焕佳。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3月11日 待裁事项:原告***与被告***均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回本诉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 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撤回本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诉讼费:本诉案件受理费19724元,减半收取9862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振郁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人民陪审员 罗云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明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