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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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灵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灵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277433.4元给上诉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71元,由上诉人***负担6364元,上诉人***负担5207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1元,由上诉人***负担1157.1元,上诉人***负担10413.9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