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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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平南县武林镇恒鑫水洗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案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南县武林镇恒鑫水洗厂货款508685元; 案件受理费8886元,减半后收取444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886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受理费帐号:20×××1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