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裕达集团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 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物业管理费4216元、垃圾清运费75元、水电费490.6元及逾期违约金421.6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负担16元,被告***负担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