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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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资源行政管理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