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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