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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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