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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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03民初6995号 原告:哈尔滨市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056310796J。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琳,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哈尔滨市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37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服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贷款期限18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3%;贷款手续费按贷款金额的2%,被告同意在原告发放贷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一次性予以扣除;行政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1%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请之日止,由被告在每月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并偿还。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4日,扣除贷款手续费4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19600元。但被告未依约还款,截至原告起诉时,扣除被告已还本金2222元,贷款手续费以及部分利息和费用,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7378元,以及对应利息和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37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静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莉秋 书记员李红颖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