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停产损失1265856.62元及鉴定费120000元,共计1385856.62元。‘ 二、限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00元。 上述两项相抵后,原告(反诉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4143.38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640元,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0640元。反诉费106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615元,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