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拘留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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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甘1121司惩56号 被拘留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在执行(2020)甘1121执280号王秉荣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1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