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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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支付的赔偿款10266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